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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
 

日前,浙江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,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,要求到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%以上,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%。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精心制定实施方案,加大工作力度,把它纳入党委、政府的相关工作考核中去。
  通知要求,要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,参与工资集体协商。有条件的地方,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、行业性职代会制度。全面推进厂务公开,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通知规定,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,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。协议履行后,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。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。
  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,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、企业人工成本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,完善最低工资标准、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、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,加强劳动定额管理,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依据。
  浙江省委省政府还列下时间表: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%以上,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%。已建工会的企业,2009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;未建工会的企业,要积极开展区域性、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。
  为此,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精心制定实施方案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加大工作力度,并把它纳入党委、政府的相关工作考核中去。并将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,为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制保障。浙江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表示,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、政协的民主监督、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,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。
发表时间: 2008-9-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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